函轉「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(構) 學校公務人員違法(規)赴陸建議懲處原則」及「行政院 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 則」並自115年7月1日生效。
南投縣政府 函.pdf
行政院 函.pdf
行政院與所屬各機關(構)學校公務人員違規赴港澳建議懲處原則.pdf
赴陸建議懲處原則.pdf