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職前具有偏遠地區學校代 理教師年資,經依師資培育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用以抵免 修習教育實習者,得依教師待遇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提敘 一案
南投縣政府函.pdf
教育部函.pdf
教師證取得年月日.pdf
偏遠地區代教師提敘.docx