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育基本法第8條規定
一、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6年3月8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60023884號函辦理。
二、 查「教育基本法」第8條規定略以,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,合先敘明。
三、 經查「教師法」第14條規定略以,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,不得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:體罰或霸凌學生,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;行為違反相關法令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。同法第17條規定略以,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,導引其適性發展,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。前項所訂辦法,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。
四、 復查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(下稱本注意事項)」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,管教: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,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,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。第4點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,處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,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,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;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、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及身心虐待等。
五、 綜上,請各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確依「教育基本法」、「教師法」及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等規定辦理,並參與教師輔導與管教等經驗分享與研習,俾利提升教師專業知能。
二、 查「教育基本法」第8條規定略以,學生之學習權、受教權、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,國家應予保障,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及霸凌行為,造成身心之侵害,合先敘明。
三、 經查「教師法」第14條規定略以,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,不得解聘、停聘或不續聘:體罰或霸凌學生,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;行為違反相關法令,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。同法第17條規定略以,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,導引其適性發展,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。前項所訂辦法,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。
四、 復查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(下稱本注意事項)」第4點第1項第3款規定略以,管教:指教師基於第十點之目的,對學生須強化或導正之行為,所實施之各種有利或不利之集體或個別處置。第4點第1項第4款規定略以,處罰:指教師於教育過程中,為減少學生不當或違規行為,對學生所實施之各種不利處置,包括合法妥當以及違法或不當之處置;違法之處罰包括體罰、誹謗、公然侮辱、恐嚇及身心虐待等。
五、 綜上,請各校之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應確依「教育基本法」、「教師法」及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」等規定辦理,並參與教師輔導與管教等經驗分享與研習,俾利提升教師專業知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