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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校教育人員符合退休條件(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)規定,欲登記107年6月30日退休者,請於1/15(星期一)下班前逕洽事室提出申請

為配合教育部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4條之1第1項所稱「特殊原因」,教育人員符合退休條件(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)規定,欲登記107年6月30日退休者,請於1/15(星期一)下班前逕洽事室提出申請。

本件係依據教育部107年1月4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60187340C號函辦理。

查上開教育部令函所稱特殊原因,除維持教育部原103年6月13日臺教人(四)字第1030079234B號令,有關家庭突遭變故、本人重大疾症病無法工作及因系、所、科、組、課
程調整或學校減班、停辦、解散,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者,並由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,排除退休生效日為2月1日或8月1日之限制外,因應107年7月1日生效之「公
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,新增「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,
且於中華民國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者」得適用上開特殊原因,合先敘明。

又為符合上開令函條件維護教師退休權益,請有意願者務必審慎考量,再行填寫調查表,注意事項如下:

(一)本案調查對象為教育人員,符合退休條件欲登記107年6月30日退休(含107年2月1日退休案已送件、已登記107年8月1日退休或曾撤銷退休登記者、或新登記者)。

(二)107年自願退休申請日期,除原本2月1日及8月1日外,僅新增107年6月30日(無其他日期可申請)。

(三)107年6月30日退休生效之案件,107年7月1日仍須依【退休新法「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」】重新核定。

(四)107年6月30日退休者之【考核】:因當學年度服務未滿1學年,故考核為另予考核。

(五)107年6月30日退休者之【年終獎金】:因當年度任職未滿1年,須依比例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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