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志工於10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

From縣府

主旨:為獎勵民眾參與志願服務,請轉知所屬志工依「志願服務獎勵辦法」規定,於104年6月30日前申請志願服務獎勵,並請依說明辦理,請查照。

說明:
一、依據教育部體育署104年5月25日臺教體署全(一)字第1040014561號函辦理。

二、依志願服務獎勵辦法(以下簡稱本辦法)第2條規定,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3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依本法第5條規定,服務時數達3,000
、5,000、8,000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,均得分別申請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、銀牌、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
三、志工服務時數計算起迄時間自90年1月22日起至104年5月31日止,請詳列服務起迄年月日;並請務必查填志工「英文姓名」,建議應與其所持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上所戴名字拼音相同,以利日後出國就學或就業使用,無護照或英文畢業證書者,請逕依中英拼音翻譯。

四、為獎勵志工參與志願服務,請各校於104年6月30日前提報志願服務申請獎勵名冊、事績表、績效證明書核章後免備文寄(送)至社教科洪素宜彙辦。

五、隨文檢附獎勵辦法及相關文件,相關電子檔表件可至「志願服務資訊網」(http://vol.mohw.gov.tw/vol/index.jsp)公告區最新消息下載參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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